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第14條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第14條
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變更前後對照表、相關書圖及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修正: 一、變更社區發展願景。 二、變更農村社區範圍。 三、變更公共設施建設之規劃。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之修正,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社區組織代表變更時,應由該社區提議變更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
第三條
及
第四條
規定經農村社區居民會議決議,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