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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31條

第 六 章 附則
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改以現金繳納者及第十六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重劃區重劃分配之土地,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限期辦理遷讓而逾期不遷讓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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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2條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得減免土地增值稅,其減免…第3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財務,應於重劃計畫書所載工程完竣後一年內完成結算並公…第34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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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