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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審查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 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 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 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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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