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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如委外清除、處理 ,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 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 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 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 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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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