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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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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及農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之會計處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會計制度中,對相關會計科目項下設有明細子目部分,增列農業保險子細目,並加註簽單年度別。保險業編製各種財務月報表及年報表時,於依險別列示之相關報表中,應將農業保險之各項資料單獨列載表達,並依農險基金要求編製相關報表。 前項相關報表由農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其會計相關事宜,應分別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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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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