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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8條

農險基金依危險分散方案安排再保險分出時,應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有關適格再保險分出對象之規定;其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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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