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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合格勘損人員: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三、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七、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合格勘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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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