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保險法 › 第10條

農業保險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農業保險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