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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7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其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其保險商品由保險業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應於送審前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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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