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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2條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辦法核發獎勵: 一、申請人應為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以下簡稱補助基準)編號○二○一或○二○六核發補助之農民。 二、同意將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本部。 三、淘汰農業機械設備應達耐用年限。 事業之排放源符合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四條所定規模,以專案報經本部核准,與本部協力辦理前項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者,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之歸屬,得依本部核准之內容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第一項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之機種、獎勵基準及第三款之耐用年限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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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申請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汰舊換新證明文件如附件一及溫室氣體減量效…第4條前條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第5條申請獎勵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撤銷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獎勵。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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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