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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4條

前條候選人、團體,由本部遴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派(聘)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本部派(聘)任之個案評審及評審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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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工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候選人或團體:一…第3條前條農業發展有功人員之候選人、團體,由其任職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檢具推薦書,向農業部…第5條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並得頒給獎狀、…第6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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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