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發展條例 › 第49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49條

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 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