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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5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業經營管理資訊化,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統計、分析,應充實資訊設施及人力,並輔導農民及農民團體建立農業資訊應用環境,強化農業資訊蒐集機制。 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資料之調查、統計,層報該管主管機關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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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