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發展條例 › 第63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6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2條看 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第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