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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規定之事項,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設立之分支機構或人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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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