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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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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同園區或其他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繕具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其機器、設備移轉案件,可免進倉查驗,由保稅業務人員自行點驗進出廠並依規定辦理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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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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