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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39條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9條
經廢止進駐核准之園區事業自國外進口,或向課稅區及其他保稅區之廠商購買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之成品,於移運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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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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