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45條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5條

園區事業自備之保稅模具得經管理局核准後運出區外,供委託加工之加工廠或跨關區另設之分廠使用;其申請方式及期限準用前條委外加工之規定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