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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56條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6條
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附表三)向管理局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自行簽發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其屬保稅貨品,仍應送請海關核准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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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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