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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2條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農業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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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的其他條文
第8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第9條
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
第10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自該農業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
第11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
第13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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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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