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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2條
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第23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
第24條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
第25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第26條
農業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
←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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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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