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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農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或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 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 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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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