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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7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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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分署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第3條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輸出入動植物檢疫之執行。二、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檢疫申請之處理與檢疫證…第4條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5條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第6條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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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