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處務規程 › 第9條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處務規程 第9條

植物檢疫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植物檢疫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植物檢疫物之檢疫、隔離、處理之規劃、訂定、協調、推動、監督及證明文件核發。 三、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港站檢疫、隔離檢疫、產地檢疫、非疫生產區之作業程序、方法、技術之規劃、訂定、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植物疫情風險評估作業與管制措施之規劃、分析、聯繫、推動及監督。 五、國外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區之公告與解除之研議及執行。 六、植物檢疫諮商談判之參與及配合。 七、植物檢疫人員管理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輸出入植物檢疫申訴案件與糾紛之處理及協調。 九、植物檢疫之研究、發展、引進、技術服務、植物檢疫檢查方法、檢驗基準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植物檢疫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