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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 第15條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5條
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原核准應予廢止。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例、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四、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契約所生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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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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