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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4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提供下列農業創新活動之補助: 一、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鼓勵農業企業機構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三、協助設立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四、促進農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五、鼓勵農業企業機構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六、充裕農業人才資源:包含以配合農業發展需求為目的之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或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工作。 七、協助地方農業創新。 八、鼓勵農業企業機構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與相關數位科技,以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及智慧升級。 九、其他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農產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農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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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