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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第11條
農業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規定及本部指定之方式,向本部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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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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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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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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