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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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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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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