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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6條

本部得就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之受理或審查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本部得就本辦法所定科技專案之查訪、查核、撥付、追回補助款或其他事項,委由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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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