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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營繕、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工作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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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