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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 第9條

森林育樂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遊憩體驗之優化;森林教育與療癒功能之深化;友善山林活動場域之營造。 二、森林育樂法規之訂修及解釋。 三、國家森林遊樂區、平地森林園區、林業文化園區資源維護、規劃設置與營運管理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四、自然教育中心、生態教育館規劃設置、營運管理、課程研發與宣導推廣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五、森林育樂場域設施、軌道相關工程之執行、考核及生態友善機制之推動。 六、森林育樂場域軌道設施營運管理與行車安全之審定、督導及執行。 七、自然步道規劃設置、經營管理與合作推廣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八、國家森林志願服務、環境解說、生態旅遊規劃與推動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森林育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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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