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 第6條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第6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農地營林、混農林業、林木改良、經濟造林技術、林業生物技術、森林主、副產…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4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5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5條
看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