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 › 第2條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產生物、生態之調查與復育、漁場環境、漁業資源、技術及經營之研究。 二、水產生物之遺傳、育種、生理、繁養殖技術、生物技術、基因資源、生物資訊及疾病防治之研究。 三、水產生物之營養需求、飼料與添加物、餌料生物及微生物應用之研究。 四、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 五、水產技術研發成果保護、管理及跨域整合之應用。 六、水產技術之教育推廣、人才培育、企業育成與國內、外技術交流及合作。 七、漁業試驗船、水產基因改造隔離試驗設施、水產生物種原庫、水產品檢驗中心與附設水族館之營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水產試驗研究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