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 第2條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及建議。 二、動物疾病防治、檢診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三、動物傳染病之診斷、鑑定、監控及防治研究。 四、獸醫流行病學、獸醫病理生物學及獸醫公共衛生學之研究。 五、動物用疫苗、診斷試劑之開發研究、製造及供應。 六、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及宣導。 七、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訓練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獸醫試驗研究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