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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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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野生物遺傳多樣性之研究。 二、野生物物種多樣性之研究。 三、生態系多樣性之研究。 四、農業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五、生物資源管理及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研究。 六、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科普推廣及國際合作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之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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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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