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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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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之擬議,園區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第3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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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