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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 二、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及安全評估。 三、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及應用技術之研究。 四、農業有害生物偵測及防除技術之研究。 五、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 六、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之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其他有關農業藥物、毒物與植物保護之試驗及檢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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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