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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與食(藥)用菌類生理、遺傳、育種、栽培、營養管理、採收後處理之試驗研究及農場經營管理。 二、遺傳資源管理與運用、農作物分子遺傳、生物技術及農產品加值之試驗研究。 三、農作物有害生物診斷鑑定、偵查、監測、生理生態與整合性管理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 四、農業環境資源調查、監測、管理、有機農業與農業生態、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 五、農業機械與工程、農業設施及農業氣象之試驗研究。 六、農業經營人才培育、農企業育成輔導、技術服務與國際合作之研究、規劃及執行。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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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