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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3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糧作物產銷措施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二、區域性農糧產業調查、資訊彙集與分析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三、區域性農糧作物天然災害統計與救助之協調及輔導。 四、區域性農地土壤、肥料、種苗、農機管理與肥料運銷業務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五、區域性農糧產品交易市場銷售與加工業務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六、區域性有機農業推廣與農糧產品安全品質管理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七、區域性糧食收購、儲運、加工與配撥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八、區域性糧商輔導、糧價調查與糧食調節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九、區域性米質檢驗、分級管理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農糧產業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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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