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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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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