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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農業金融業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所屬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並訂定下列機制: 一、檢視、修訂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二、針對評估報告中有違反法令之虞者,規劃、執行改善及預防措施。 前項自我評估報告,應經農業金融業董(理)事會、常務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信用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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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