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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金融業,包括下列各款: 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二、農會信用部。 三、漁會信用部。 四、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五、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 六、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農業金融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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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