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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信用交易應揭示之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標準 第9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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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