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1條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農監會召開委員會或審查會時,得邀請保險人、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機關(構)、單位派員列席。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