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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條

農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種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七條規定,以歲入、歲出之一部列入總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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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