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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 第13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3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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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
第15條
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
「保險費」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四百元;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二點五五。前項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
第12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
第14條
投保單位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繳納者,自期滿之翌日起,至…
第15條
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
第15-1條
各級政府依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其繳納期限,與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繳納期限相同。各級…
← 第12條
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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