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 第45條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5條

第 六 章 罰則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條例之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機構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AI 白話解釋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46條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第47條農民經投保單位審查投保資格通過後,不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第48條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48-1條本條例有關罰鍰之處分,由保險人為之。
← 第44-3條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