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11條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1條

審議會開會時,審議委員須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得提出書面意見 ,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