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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專員四人,研究員六人至八人。執行秘 書由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兼任,組長專員由主任委員就業務主管機關法定員 額調兼之,研究員得視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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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