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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 第13條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第13條
農保審查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依該辦法
第三條
第三款第四目規定,以自耕農之配偶或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身分加保,並持續以配偶身分在保者,符合下列規定,亦得依本辦法申請續保: 一、年滿六十五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 二、其配偶已依本辦法完成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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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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